津工发[2016] 7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
附件2: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
附件3: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
附件4: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
附件5: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
附件6: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