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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2日浏览:21369编辑:河东区总工会【关闭当前页】

防止权力运行失范 科技魅力彰显制度力量


  作为本市“一套制度管廉政”的重要一环,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重要制度体现,天津市近日出台了《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本市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也正式上线运行。《办法》的实施和平台的运行,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正式迈入科技化时代,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是“制度加科技”的完美结合,用科技的魅力彰显出了制度的力量。据悉,《办法》是全国首部规范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政府规章。主要内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来概括:


  一、完善“一套制度”


  《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上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部署的具体表现形式。《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与平台运行的特点紧密结合,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遥相呼应,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监督体系。一是执法信息归集制度,《办法》规定本市实行行政执法立案(受理)、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程序各环节的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二是执法人员管理信息化制度,《办法》规定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信息化制度,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培训考试、监督考核工作。三是执法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本市建立行政执法大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统计分析情况。区县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信息的统计分析情况。四是执法监督方式信息化制度。《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自动预警、重大案件预警、主动抽样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功能,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的公众监督信息,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是公众参与执法监督制度。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突出行政执法监督的公开透明原则,《办法》规定公众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方式。设置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放日的规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报名,由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随机确定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放日的公众代表。由公众代表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对抽取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监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向社会公示。此外,为便于行政执法相对人更加有针对性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行政执法相对人查询功能。即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归集的行政执法信息生成唯一的查询码,相对人可以从行政执法机关获得查询码,利用查询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查询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实现对与其相关的个案监督。


  二、建设“两级平台”


  为了使市和区县政府更好的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办法》规定了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日常管理责任、审批管理部门对平台的运行维护责任以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归集行政执法信息的责任。


  三、归集“三层信息”


  为了使监督平台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能运行,《办法》明确归集和处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机关和街镇综合执法三级行政执法信息。使行政执法信息处于横向监督和纵向联系的状态,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同级政府执法监督部门监督同级部门,形成纵向和横向交织监督的格局。


  四、推进“四项公开”


  为了推进公开透明执法,《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相关执法信息,主要是推动四项公开,即主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机构要通过平台向社会公示;人员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信息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进行公示;流程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标准、程序、时限等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公示;结果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执法中形成的各种行政执法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现“五个功能”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锁紧规范执法行为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两把锁,防止权力进笼后的任性和惰性,形成防任性和治惰性的新常态,最终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五项重要功能。这五项功能主要有:一是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功能。通过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归集处理,解决执法信息“散”的问题;二是执法事项公示功能。通过对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解决执法行为“隐”的问题;三是执法行为监督功能。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各类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利用科技手段解决执法监督“漏”的问题;四是执法数据分析功能。通过各类行政执法信息在平台的充分体现,形成了科学全面真实的行政执法数据,解决了执法数据“假”的问题;五是执法责任确认功能,通过平台归集、公示的有关执法信息,可以对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进行精准界定和判断,解决了执法责任追究“弱”的问题。(天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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