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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浏览:22874编辑:河东区总工会【关闭当前页】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政发[200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富裕程度处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现就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企业、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努力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要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工资、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在有效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督,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协调增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公平分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工资分配要确保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同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3.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持职工资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4.坚持企业自主分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确定企业工资的主要形式,妥善处理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

  (三)主要任务。

  1.彻底解决当前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劳动报酬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确保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无力支付的,其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组织实施改制重组予以解决。

  限期偿还历史性拖欠工资。存在工资历史性拖欠的企业,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必须全部偿还职工工资。同时建立健全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度,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限期完成三类企业退出工作。2009年底前,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困难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全部职工,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的全部债务,采用计划内破产、计划外破产和依法退出市场等渠道退出市场。

  2.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与业绩挂钩的各类分成、提成、效益报酬,以及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夜班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丧葬费、丧葬补助费、职工因病及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职工福利,并形成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标准。

  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3.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安排劳动报酬增长。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

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告备案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以实现体面劳动、落实同工同酬、收入合理分配、工资集体协商为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情况、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幅的依据等,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现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各类企业、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贯彻工资分配基本原则,明确工作任务,通过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水平,实现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协调增长,确保广大职工及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完善工资公平分配机制,形成合理的分配关系。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使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差距。企业增加工资要优先安排一线岗位、技能岗位、艰苦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对劳动报酬水平低于全市企业人均劳动报酬50%或连续2年以上工资未增长的一线岗位职工,在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要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认真落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各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要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制定本系统企业负责人收入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所属企业负责人收入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在计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要与职工收入紧密挂钩。对所属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低于本集团(总公司)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要将所属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指标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职工收入增长指标占全部考核指标的权重应为10%至15%。在年终考核时,对企业超额完成职工收入增长目标的数额,视同完成业绩利润;对未完成职工收入增长目标的数额,扣减业绩利润。

  (二)强化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对在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应在最低工资外另行支付。

  建立最低工资执行申报备案制度。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超过全部在岗职工50%的企业,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原因并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及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并按月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支付清单。

  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进行岗位测评,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在产品、市场、设备工艺、技术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调整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民主参与度。

  企业和工会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等事项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

  1.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发放在岗职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协商制定依法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措施;企业存在工资拖欠的,应协商制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和防止出现新的拖欠的办法;企业未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协商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2.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经济效益较好但职工收入增速较慢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重点协商工资水平、工资增幅、奖金分配办法、相关福利待遇。

  3.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经济效益较好且职工收入增速较快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重点协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人工成本水平。

  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约监督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对不认真履行工资协议的,应要求企业一方提出书面落实措施,确保协议的履行。

  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强化各部门职责,加强工资增长指导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等因素,每年颁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坐落在本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和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每年分解下达全市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工作目标,按季度通报劳动报酬增长情况,加强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政(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发布部分区域工资指导线或行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幅,并调整相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每年分两期发布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等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服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针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企业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每年根据工作重点确定抽查企业范围,对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负责组织好企业职工的各项增收工作,努力促进职工收入正常增长与合理分配。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做好审查备案,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对于人均劳动报酬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要逐个进行分析,督促其通过发展生产和企业调整重组等措施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当年未按工资指导线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应指导各企业开户银行加大《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企业各类不合理的现金支出。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记入征信系统。

  工会组织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开展“要约行动”,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高协商质量,监督工资协议履约情况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行业协会应根据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积极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贯彻落实行业工资指导线。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中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好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和组织推动工作。加强对工资协议签订和报审工作的指导,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不认真履行协议的企业,不得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涉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实施富民强市战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强领导和工作联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职工增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各项增收措施落实到位,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持续、稳定、较快增长。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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