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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 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浏览:21523编辑:河东区总工会【关闭当前页】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  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1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6年3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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