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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1日浏览:36340编辑:河东区总工会【关闭当前页】

职工带薪年休假政策解读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即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即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如春节等)、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是否还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假期。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职工甲于2017年8月1日进入A单位工作,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甲累计工作12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则甲2017年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8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365天)×甲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0天。具体折算为(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65天×10天=0.419×10天=4.19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假期,甲2017年在A单位可以享受4天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应如何计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也就是说,职工休年休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不能因其享受年休假减发工资。


★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答: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最多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如职工甲2016年应休年休假10天,但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当年度难以安排,经征得甲本人同意,甲的10天假期转入2017年。若甲2017年当年仍应享受10天假期,则甲2017年应休带薪年休假为20天。如果单位2017年仍无法安排甲休假,甲2016年享受的10天假期不能再转入2018年,而应由单位计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哪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如果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答:一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休假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二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或不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经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例如,职工甲月工资4350元,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为4350元÷21.75天=200元/天。甲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5天,甲的工资已由单位正常支付,则还应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00元/天×5天×(300%-100%)=2000元。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年休假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A单位的职工甲的日工资为200元,2017年应享受15天年休假,当年已享受5天年休假,还有10天未享受。甲与A单位的劳动合同于6月15日终止,且不再续签。则甲2017年在A单位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15天)÷365天×15天-5天=166天÷365天×15天-5天=1.8天,由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应按1天计发,A单位应支付给甲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00元/天×1天×(300%-100%)=400元。


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已休假天数多于折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则不再扣回。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职工就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进行约定?


答: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就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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