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总工会工会会员普惠服务指南
一、在职持卡工会会员“指定重大疾病保障”和“非工伤意外死亡及家庭火灾重大损失保障”
1、持卡会员本人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有以下5类指定重大疾病,经本市三级医院诊断并住院治疗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指定重大疾病包括:(1)良性脑肿瘤;(2)恶性肿瘤;(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4)重要器官移植;(5)白血病。
2、持卡会员本人在保障期内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万元。
3、在保障期内因火灾造成持卡会员天津市范围内住宅家庭财产、生活必需品重大损失的,根据提供的财产损失评估证明,按照损失额的10%给予救助,最高1万元。
在一个保障期内,每名符合条件的持卡会员每种救助金只可申领一次。
二、在职工会会员重病关爱资金慰问
1、自2018年8月1日起,因工伤、职业病或患38种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工会会员本人每年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38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死;(3)脑卒中(包括脑梗塞和脑出血);(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和胰脏);(5)冠状动脉搭桥术(即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7)终末期肾病;(8)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含任一手指或脚趾截肢一节及以上);(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0)脑肿瘤(不区分良性或恶性);(11)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2)脑炎或脑膜炎;(13)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药物滥用、斗殴所致);(14)双耳失聪;(15)双目失明;(16)瘫痪—肌力三级及以下;(17)心脏瓣膜手术;(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不含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以及经证实的血管性痴呆);(19)重型颅脑损伤;(20)严重帕金森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21)Ⅲ度及以上烧伤;(2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造成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2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24)语言能力丧失;(2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6)主动脉手术;(27)多发性硬化症;(2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经输血或因执行公务导致的);(29)植物人状态;(30)系统性红斑狼疮;(31)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32)原发性心肌病;(33)重症肌无力;(3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35)坏死性筋膜炎;(36)终末期肺病;(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38)白血病。
2、自2018年11月1日起,因其他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工会会员本人每年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500元慰问金。
以下住院情形不在慰问范围之内:
(1)住院进行美容整形手术;
(2)住院分娩或人工终止妊娠(因难产或意外流产等原因必须住院治疗的除外);
(3)自杀、自伤等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而引发的住院;
(4)不以进一步治疗为目的而单纯实施身体检查等非治疗手段的住院;
(5)其他经市总工会认定的不属于正常因病住院的情形。
三、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
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6万元的,根据一年内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1-5万元救助。救助标准详见下表: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万元) | 救助金额(万元) |
6(含)-7(不含) | 1 |
7(含)-8(不含) | 2 |
8(含)-9(不含) | 3 |
9(含)-10(不含) | 4 |
10(含)及以上 | 5 |